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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縣(市)區住建局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,各開發區建發局(建管中心),各有關單位:
為進一步加強對項目經理、項目總監在崗履責監管,落實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制,強化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,根據省住建廳《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建市〔2019〕37號)等文件要求,結合實際,現就進一步做好施工現場項目經理、項目總監(以下統稱項目負責人)變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,請認真遵照執行:
一、合同簽訂后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變更,確因下列情形需要變更的,應當辦理書面變更手續:
(一)因患重病、發生意外等身體原因不能在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的;
(二)主動離職的;
(三)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;
(四)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,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責令更換的;
(五)因建設單位原因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未開工(或開工后連續停工)達3個月以上等情形,合同約定可以變更的。
二、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負責人變更
施工或監理企業填寫《項目負責人變更登記表(非招標項目)》并附變更原因相關證明材料,由建設單位出具同意變更意見。申請變更材料齊全且變更后項目負責人具備承接新項目條件(項目經理無在建項目,項目總監無市外在建項目,且市內在建項目少于3個)的,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窗口直接辦理變更備案手續。
三、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負責人變更
(一)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,執業資格、工程業績等不低于原項目負責人。
(二)施工或監理企業填寫《項目負責人變更登記表(招標項目)》并附變更原因及變更后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、工程業績等相關證明材料。
(三)建設單位依據原招標文件、變更企業投標資料,對變更后項目負責人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,其執業資格、工程業績等是否不低于原項目負責人進行核實、審查、公示(在公眾媒體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)后,出具同意變更意見。申請變更材料齊全且變更后項目負責人具備承接新項目條件(項目經理無在建項目,項目總監無市外在建項目,且市內在建項目少于3個)的,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窗口直接辦理變更備案手續。
四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變更信息共享機制,依據相關信用及標后監督管理規定,將項目負責人變更納入企業信用、履約評價體系,按照相應計分標準,對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及個人予以信用計分。
五、全市各級監督機構應加強對發生項目負責人變更的
項目的監管,加大監督檢查頻率,對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責情況強化事后監管。
六、本《通知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關于加強建筑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變更行為管理的通知》(合建建管〔2015〕42號)(規范性文件 登記號為HFGS-2016-005)同時廢止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
1、《項目負責人變更登記表(非招標項目)》
2、《項目負責人變更登記表(招標項目)》
3、公示格式
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
2019年7月12日
為進一步加強對項目經理、項目總監在崗履責監管,落實建設工程項目負責人終身責任制,強化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,根據省住建廳《關于加強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建市〔2019〕37號)等文件要求,結合實際,現就進一步做好施工現場項目經理、項目總監(以下統稱項目負責人)變更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,請認真遵照執行:
一、合同簽訂后項目負責人原則上不得變更,確因下列情形需要變更的,應當辦理書面變更手續:
(一)因患重病、發生意外等身體原因不能在施工現場進行管理的;
(二)主動離職的;
(三)因違法違規行為不能繼續從事施工現場管理工作的;
(四)無能力履行合同的責任和義務,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責令更換的;
(五)因建設單位原因未領取施工許可證或領取施工許可證后未開工(或開工后連續停工)達3個月以上等情形,合同約定可以變更的。
二、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負責人變更
施工或監理企業填寫《項目負責人變更登記表(非招標項目)》并附變更原因相關證明材料,由建設單位出具同意變更意見。申請變更材料齊全且變更后項目負責人具備承接新項目條件(項目經理無在建項目,項目總監無市外在建項目,且市內在建項目少于3個)的,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窗口直接辦理變更備案手續。
三、依法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負責人變更
(一)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必須滿足招標文件要求,執業資格、工程業績等不低于原項目負責人。
(二)施工或監理企業填寫《項目負責人變更登記表(招標項目)》并附變更原因及變更后項目負責人執業資格、工程業績等相關證明材料。
(三)建設單位依據原招標文件、變更企業投標資料,對變更后項目負責人是否滿足招標文件要求,其執業資格、工程業績等是否不低于原項目負責人進行核實、審查、公示(在公眾媒體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)后,出具同意變更意見。申請變更材料齊全且變更后項目負責人具備承接新項目條件(項目經理無在建項目,項目總監無市外在建項目,且市內在建項目少于3個)的,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窗口直接辦理變更備案手續。
四、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負責人變更信息共享機制,依據相關信用及標后監督管理規定,將項目負責人變更納入企業信用、履約評價體系,按照相應計分標準,對變更項目負責人的企業及個人予以信用計分。
五、全市各級監督機構應加強對發生項目負責人變更的
項目的監管,加大監督檢查頻率,對變更后的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崗位人員在崗履責情況強化事后監管。
六、本《通知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關于加強建筑施工現場項目負責人變更行為管理的通知》(合建建管〔2015〕42號)(規范性文件 登記號為HFGS-2016-005)同時廢止。
特此通知。
附件:
1、《項目負責人變更登記表(非招標項目)》
2、《項目負責人變更登記表(招標項目)》
3、公示格式
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合肥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
2019年7月12日